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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服务条款和条件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TRAD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使用公司提供的基于位置服务的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以下简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 使用条款的效力及修改

  1. 本条款在用户同意本条款,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注册为基于位置服务用户后生效。。

  2. 公司可在法律或基于位置的服务变有修改内容时修改条款。

  3. 本条款如有变更,公司至少提前7天通过公司网站等其他通知页面发布变更内容。

  4. 但用户权利发生重大变化的,修改后的内容将提前30天发布。

 

第三条 默示条款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遵守《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业务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服务内容

公司利用直接收集或从位置信息经营者收集的用户当前位置或包含当前位置的地区,提供以下位置基础服务。

  1. 以用户位置信息为基础,查看通勤范围

  2. 基于位置的定制广告

 

第五条 服务费

公司无偿提供基于位置服务,但使用无线服务时产生的数据通信费另计,遵循用户加入的移动通信公司的政策。

 

第六条 服务使用限制·终止

  1. 因位置服务政策变更等各种情况或法律原因导致无法维持位置服务的,公司可限制、变更、终止全部或部分位置基础服务。

  2. 根据前款规定的位置服务中断的,公司事先通过公司网站等其他公告事项页面进行公告或通知用户。

 

第七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1. 用户可以随时保留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同意意见。

  2. 用户可以随时撤回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同意意见。这种情况下,公司将立即销毁撤消范围内的个人位置信息和同意收集、利用、提供位置信息的数据。

  3. 用户可以要求暂时停止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拒绝,并提供满足这些要求的技术手段。

  4. 用户可以要求公司阅览或告知以下资料,如该材料有误,可要求更正。此时无正当理由公司不拒绝要求。

    a. 同意收集、利用、提供用户位置信息的数据

    b. 根据《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或其他法令的规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原因及内容

  5. 用户可通过本使用条款第十五条的联系方式要求行使权利。

 

第八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利用或提供

  1. 公司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服务时,应告知本条款并征得同意。

  2. 未经用户同意,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时,事先告知用户提供者及提供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

  3. 公司根据《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自动记录、保存用户同意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数据,保存期限为6个月。

 

第九条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对于未满14岁的用户,公司应得到用户及用户法定代理人同意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意见。这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拥有用户在根据本条款第七条下的所有权利。

 

第十条 8岁以下儿童监护人的权利

  1.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将下列情形者(以下简称“8岁以下儿童”)的《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护人”)为保护8岁以下儿童的生命与人身安全,同意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视为儿童本人同意。

    a. 8岁以下儿童

    b.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c. 残疾人福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患有精神障碍的人,且根据《残疾人雇佣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重度残疾人(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仅限于登记为残疾人的人)。

  2. 为保护8岁以下儿童生命与人身安全,同意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监护人,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同意,并附上监护人证明。

  3. 同意使用或提供8岁以下儿童等个人位置信息时,监护人享有本条款第七条的所有用户权利。

 

第11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指定

  1. 公司为妥善管理、保护位置信息,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不满,指定具有实际责任地位的人作为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2.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作为提供位置基础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具体事项依照本条款附则。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

因违反公司《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用户可以向公司索赔损失。公司如不能证明没有故意或过失,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声明

  1. 出现以下情形而无法提供定位服务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a.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b.为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与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的第三方存在故意妨碍服务的。

    c.因用户原因导致基于位置服务使用出现障碍的。

    d.其他除第一项或第三项以外公司没有故意、过失的。

  2. 公司不保证基于位置的服务及基于位置的服务上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对由此产生的用户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的调解和其他

  1. 公司为解决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与用户进行诚实的协商。

  2. 前款协议未解决的,公司和用户可根据《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 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的商号、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 商号:TRADY股份有限公司

  2. 地址:Seoul Gasan-gu Digital 2-ro 67,901号(Gasan-dong,ACE Highend Tower7)

  3. 联系方式:02-857-0305

 

[附则]

第一条 生效日期

本条款自2021年10月30日起生效。

第二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信息

公司为妥善管理和保护个人位置信息,有效处理用户的不满,指定具有实际责任地位的人为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是提供基于位置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如下:

  1. 姓名:Choi inhwan

  2. 2.联系方式:02-85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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