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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与股份公司交易(以下简称"公司")用户安装应用程序提供的作业服务相关的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条款的相关术语定义

  1. TRADY股份有限公司[WorkUP]APP服务:公司为支援用户的合作,独立安装WorkUP应用程序,并提供技术支援,使其能够轻松通过智能手机管理出缺勤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 。

  2. 用户: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并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3. 管理员:作为用户所属职员,代表用户赋予成员使用服务许可及独立账号,并对成员服务使用具有管理权限和运营负责的人员。

  4. 成员:受管理者批准,在管理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服务的人员。

  5. 账号:为了用户的识别和服务,由用户指定并公司批准的电子邮件。 6.密码:确认用户名与用户名一致,并保护用户秘密,意味着用户所设定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6. 数据:指用户输入并存储在公司服务器内的资料(公告、基础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文件、照片、信息、文件、视频、语音、音响等)及其资料的结合、变形或通过重新计算生成的附加资料。

 

第三条 [条款的公布和修改]

  1. 公司为帮助用户对本条款内容的理解,在公司网站首页(www.traydcorp.com/workup "主页"或APP服务加入页面过程)上公布。

  2. 公司在不违反条款限制相关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本条款。

  3. 公司修改条款时,明确适用日期及修改原因,根据现行条款和本条第一款所示,从修改条款的适用日期7日前到适用日期前进行公告。有对用户的权利或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修改或对用户不利的条款修改的,至少在30日前公告,并通过用户事前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邮件、短信等电子手段另行通知。

  4. 公司根据本条第三款公告或通知修改条款时,明确告知用户在变更条款适用日之前不表示拒绝意向将视为用户默认同意,且用户未明确表明拒绝意向时,视为同意修改条款。

  5. 用户有权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用户不同意修改条款时,用户可以解除利用条款。公司对不同意适用修改条款的用户适用既有条款,但如果存在不能适用现有条款的特殊情况,可解除利用条款。

  6. 本条款因用户同意条款内容而生效,适用到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第四条 [条款外准则]

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适用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条款管制相关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或商业管理。

 

第五条 [利用条款的签订]

  1. 付费使用合同由用户申请,公司审批后签订。

  2. 公司原则上同意用户的服务使用申请。但公司对符合下列各号的申请不予批准或事后解除利用条款。

    a. 用户申请的内容与公司约定的内容不符的。

    b. 因用户信用问题,存在无法正常支付服务费的风险的。

    c. 用户根据本条款已经失去了服务用户资格,公司重新允许用户使用时除外。

    d. 不是实名或利用他人名义的。

    e. 填写虚假信息或未填写公司索取的内容的。

    f. 申请者未满14周岁的。

    g. 用户可能阻碍正常提供服务或影响其他用户使用服务的。

    h. 因用户归责原因无法批准或违反其他规定的各项事项申请的。

    i. 公司以相关法律等为标准,认定用户的服务使用行为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时

    j. 根据第24条[解除合同]第三款,被公司解除合同后未超过1年时

  3. 对于根据第一款的申请,公司可根据用户群体,通过专门机构申请实名确认及本人认证或申请营业执照等凭证材料。

  4. 没有空闲的服务相关设备或存在技术或业务问题时,公司可以保留许可。

  5. 为使用服务,用户应提供真实信息,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商品,必要时可向用户要求其他信息。

  6. 公司和用户在使用服务方面签订单独协议时,该单独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第七条 [个人信息收集]

  1. 公司根据合法、公正的手段收集成立及履行使用合同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2.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根据相关法律,事先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收集范围及目的。

  3.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使用户可以在服务画面上撤回对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

 

第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规定,努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2.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适用相关法律和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但公司官方网站、APP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九条 [用户账号管理]

  1. 用户(包括管理员、成员,以下本组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用户,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因用户故意或管理疏忽等过失导致账号或密码泄露而发生的第三方盗用、非法使用等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2. 用户盗用用户名及密码或发现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并遵照公司通知,未告知第三方盗用、违规使用,或告知后未遵照公司通知而发生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3. 用户账号如存在泄露个人信息、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有误认为公司或公司运营者的风险时,公司有权限制该账号的使用。

 

第十条 [用户信息修改]

  1. 用户可通过管理页面随时阅览和修改用户信息。 但公司为服务管理所需的账号、密码及其他管理员账户相关信息(以下为"管理员信息等 " ) 无公司另行批准用户无法自行修改。

 

第十一条 [对用户的通知]

  1.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公司可利用用户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其他通讯方式通知用户。用户虚假提交或登记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信息、修改变更信息或未告知公司时,公司以用户事先提交或登记的信息发送时视为送达用户。

  2. 公司对成员通知时,在服务公告栏上发布7天以上,以代替第一款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采取相关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尽最大努力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2. 公司应具备安全系统,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保障用户安全使用服务。

  3. 未经用户同意,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发布与提供服务相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但不适用于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令提出请求等,按照合法程序的情况。

  4. 公司为用户提供稳定服务。但由于公司业务、技术原因、天灾或紧急状态等不得已时,可能暂时或终止服务,此时公司通过网站公告、电汇、短信、电子邮件提前或事后告知。

  5. 公司认为用户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有正当理由时,应立即处理。但如果无法立即处理,则需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第十三条 [用户的义务]

  1. 付费用户以使用服务为代价,需遵守指定日期缴纳公司规定的服务费。延迟缴纳服务费时,需加算商业法定利率。但公司和用户约定单独的延迟利率时,该利率优先于本条款。

  2.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申请服务使用或修改服务内容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或名义。

    3. 未经同意擅自收集、储存、公开其他用户个人信息。

    4. 更改公司发布的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

    5. 擅自发布或用邮件发送含有第三方代码、文件、程序的资料;侵犯公司或第三方知识产权。

    6. 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宣扬淫秽、暴力或诽谤,或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内容(包括对儿童有害或侵害第三方隐私的内容);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广告性内容[垃圾邮件(junk mail, spam mail)、连锁信(chain letters)、邀请加入金字塔传销组织等]的信息、传真、语音、邮件、信息在服务上公开、发布或发送给第三方的。

    8. 未经公司同意,超出本条款目的范围,使用服务牟取利益。

    9. 利用或发送相关法律禁止发布或传输的软件病毒、恶意代码等,以干扰或破坏计算机软件、硬件、电信设备正常运行。

    10. 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

  3. 用户未经公司明确同意,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合同中的地位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

  4. 为确保用户从不被允许的入侵者手中得到安全保护,应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安全防护措施,除与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外,公司不承担其他安全隐患、损失等责任。

  5. 用户应随时保存服务使用相关电子邮件内容、起草书等各种数据等,因疏忽造成的数据泄露、遗漏或丢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的规定、使用通知及服务相关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等,不得有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7. 用户有发送垃圾邮件或钓鱼邮件、短信、传真、语音(以下简称"非法垃圾信息")等非法行为,或者因不遵守《电信业务法》等相关法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或刑事责任。 确认用户发送非法垃圾的事实时,公司可以向韩国互联网振兴院非法垃圾信息应对中心附上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不满处理]

  1. 公司应制定有关个人信息的用户意见收集、投诉处理机制。

  2. 公司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服务画面的咨询窗口接收和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五条 [提供服务]

  1. 公司在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下载页面上发布。

  2. 公司可以指定赋予独立用户的账号数量,管理员在赋予的账号数量内赋予成员独立账号。但包括服务开始时间在内的服务使用期限同样适用于已分配账号和未分配账号。

  3. 用户有责任管理、监督特定成员,防止与其他成员共享账号,如国现有成员想要辞职或更改账号,则可重新分配账号。

  4. 公司可根据服务提供的需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以公司事先通知为准。

  5. 公司可提供支付系统,使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系统来支付服务费。但因结算代理企业的系统故障等公司没有责任的原因导致用户受损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升级]

  1. 根据本公司的方针,支持服务的更新和升级。

 

第十七条 [服务变更]

  1. 公司有正当理由时,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运营和技术需要,改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除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向用户提供补偿。

 

第十八条 [服务限制及停止使用]

  1. 用户的服务使用内容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时,公司可以暂停服务使用,并要求用户消除异议。公司根据本款限制服务使用时,在用户更正之前,公司无责任返还用户的数据。但公司不得将用户的数据用于存储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或转让给第三方。

    a. 违反第13条规定用户义务的。

    b.用户未缴纳服务费的。

    c. 服务器没有进行适当的安全更新,认为公司服务运营存在风险因素的。

    d. 政府部门、调查机构以确保证据资料为由,通过合法程序要求暂停运行服务器的。

    e. 不遵守《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的各项规定和广播通信委员会《防止非法垃圾信息和通信网络法指南》中规定的相关事项的。

  2. 尽管没有前款行为,在违反《居民登记法》的盗用名义和结算、违反《著作权法》的非法程序提供及运营干扰、《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的非法通信、黑客、恶意程序的发布、超过连接权限等违反相关法律时,公司可以立即封停账号。根据本项停止使用服务的,服务内的权益和权利也将随之消失,公司对此不另行赔偿。

  3. 公司因事业项目转换、事业放弃、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可以按照第十一条[对用户的通知]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终止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收费]

  1. 用户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所需支付的服务使用费和支付方式,以APP或网站上刊登的内容为准。公司和用户另行签订协议的,该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2. 服务费包括以下各项费用,具体内容以网站或APP通知为准。

    a. 月服务费:公司以提供服务为代价,在服务期间向用户每月定期收取费用。

    b.一次性费用:公司向用户提供工作APP安装等服务,收取一次性费用。

  3. 服务使用费以预付结算为原则。但公司可以与用户额外签订付款协议,此时该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4.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变更服务时,变更费用根据使用期限的剩余天数按比例分配。

5.服务费自本条款第六条第三款服务使用开始之日起收费。但在使用合同中另行规定收费基准日时,该内容优先适用于本条款。

  1. 根据公司政策改变收费标准时,对于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实施时服务期尚存的用户,在服务使用期内根据现有合同内容提供服务,不适用变更后的收费标准。

  2. 公司可根据公司政策,为促进销售、吸引用户,提供价格折扣、延长使用期限等促销优惠。 用户的服务申请内容不符合公司促销条件的,公司可以不提供促销优惠,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和用户就服务费有单独协议的,该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第二十条 [支付服务费等]

  1. 用户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项方式支付服务费。 但根据公司的政策及结算机构(移动通信公司、信用卡公司等)标准,在用户每月累计支付额度有限的情况下,该用户的服务费超出限额时,可能会限制服务的追加使用。

    a. 无存折汇款

    b. 电子支付方式:信用卡,实时转账

    • 自动转账

  2. 用户在支付服务费时,可以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但公司不直接提供电子支付结算方式,故电子结算方式出现问题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自动转账支付方式,是指每隔一段时间,用户以事先统一的某种支付方式自动支付服务费。若用户不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撤回自动转账结算方式,期满后自动顺延。

  4. 用户在支付服务费时,应避免发生以下情况。 a. 禁止使用用户本人名义以外的支付工具。 b. 用户应避免因支付手段的密码、证书等泄露而引发非法使用或伪造事故。用户要防止因信用卡未签名、管理疏忽、擅自出借或转让或提供抵押而引发非法使用、非法现金贷款、伪造事故等。

  5. 公司可以限制未支付服务费的用户使用服务。因未支付服务费导致的损失,用户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公司可根据公司情况添加、解除、变更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并提前通知原因和适用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费等异议申请]

  1. 用户对收取的服务费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取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因公司原因发生错付、误付的,用户可以随时对收取的服务费等提出异议。

  2. 公司在受理第一款异议后两周内判断该异议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将结果通知用户。

  3. 因不得已的原因,在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无法通知异议结果的,应通知用户延长期限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逃避收费的索赔]

  1. 用户逃避缴纳服务费时,将按未缴纳金额的两倍收取费用。

  2. 公司可将拖欠两个月以上服务费的用户在信用机构登记为信用不良者。

 

第二十三条 [返还服务费等]

  1. 发生错付或误付服务费时,公司退还错付或误付的服务费;因公司原因发生服务费错付或误付服务费时,按法定利率返还适当利息。

  2. 服务使用期间服务使用提前解除服务使用的,公司将按比例向用户返还使用期间剩余的服务费。

  3. 提前解除服务利用合同,公司有向用户返还金钱的债务时,公司返还给用户的金额中不包括服务费中的一次性费用;计算返还金额时,公司无偿提供的服务的期限不计入剩余时间。

  4. 公司通过促销活动折扣服务费的,公司从剩余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后退还。在上述情况下,用户获得折扣的金额大于剩余金额时,用户应立即向公司支付超出金额(=折扣金额-剩余金额)。

  5. 用户在服务开始之日起七天内向公司通报有意撤回的,公司应退还已提供劳务的一次性费用和本条第六款费用外的全部退还服务费,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6. 依据本条规定退款时,公司因汇款费用、电子支付代理费等原因,剩余金额为支付金额的10%以内或10000韩元以内时,扣除1000韩元。

  7.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在提前解除服务之日的翌月末之前,将本条规定的退款金额汇入用户账户,或要求支付机构停止计费或取消支付批准等。但如用户对本公司负有经济债务或拖延履行其他欠本公司债务的,公司可以暂扣退还的金额或优先清偿用户的债务。

  8. 用户在信用卡支付后取消支付时,退款金额、退款方法和退款日期根据使用的信用卡政策,除采取取消结算必要措施外,公司不承担退款责任。 但用户取消支付是公司故意或疏忽早造成时,则不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1. 用户想要解除利用合同时,需本人直接通过服务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申请。

  2. 公司收到前款规定的解除申请后,立即解除利用合同。但如果存在其他债权和债务关系,则不适用。

  3. 当用户符合下列各项时,公司可不经用户同意解除利用合同,并将该事实通知用户。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紧急解除时或因用户原因无法通知时,可以事后通知代替。

    a. 用户违反包括第十三条[用户的义务]在内的本条款,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解决违规行为的。

    b.以公司服务提供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服务或擅自向第三方租赁服务的。

    c. 根据第十八条[服务限制及停止使用]规定,在停止使用一年内再次发生停止使用原因的。

    d.用户拖欠公司服务费等的。

    e.用户受金融机构停止交易处分,认为无法履行合同的。

    f.用户从监管机关等受到取消营业、取消许可等处分的

    g.用户发生票据和支票违约、第三方强制执行(包括临时扣押和临时处分)、申请破产重整、申请退市或其他类似程序等,认为无法履行合同的。

  4. 在完成安装前解除或终止使用合同的,用户需根据工作情况向公司支付费用。但不适用于因公司原因而解除或终止使用合同的情况。

  5. 解除或终止利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责任方将失去期限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服务等的保护]

  1. 用户不得擅自复制作业或故意或过失泄露作品和服务相关信息。

  2. 用户在利用合同期间或终止后,不得制作或销售作业或类似作业的方案,通过第三方迂回制作或销售的行为也视为用户的行为。

  3. 用户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承担民事、刑事上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数据的保留和销毁]

  1. 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必须始终单独备份和存储数据。对于因用户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数据泄露、遗漏或丢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无论用户是否取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户的服务费支付信息可能会单独保存一段时间,以供查阅历史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发帖版权]

  1. 服务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布或登记的数据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所有。

  2. 用户不得将发布的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如加工、销售利用本服务获取的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一球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范围和请求]

  1. 用户因公司原因无法使用付费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障碍”)时,将退还月服务费。但不适用于从用户无法使用服务起2小时内服务恢复正常的情况。

  2. 用户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用户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要求赔偿损失应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公司传达说明索赔原因和金额。

  5. 因受害人的控告或起诉而给本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害并要求损害赔偿的用户,应积极配合公司和调查机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责任声明]

  1.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无法提供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a. 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b. 因用户的系统环境或通信公司或托管公司的故障等超出公司管理范围的。

    c. 以目前的安全技术水平难以防御的网络黑客攻击等。

    d. 为有效提供服务,提前通知用户服务暂停日程的,如系统改善、增设设备等。

    e. 因用户原因导致邮件或数据泄露或服务利用出现障碍的。

    f. 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

    g. 正在享受免费服务的。

  2. 用户因利用本服务获得的信息或数据产生的损害,以及因利用本服务而产生的或期待的利益损失等额外、商业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本公司对用户发布或传输的数据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时,公司没有义务介入,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 除非先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对免费提供的服务利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对于用户终止服务利用后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废弃的数据和用户要求删除的数据,无论用户是否在使用其他服务,因疏忽备份而发生的数据的丢失,公司概不负责。

  7. 公司对通过服务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纠纷调解]

  1. 本条款由大韩民国法令规定和执行。

  2. 公司与用户之间因利用服务产生的纠纷,由本公司与用户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可以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3. 用户地址或住所在国外的,本款规定优先于前款规定,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应由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管辖。

 

[附则]

  • 本条款自2021年10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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